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05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一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天下名企汇2层C221、C222、213、212、三层B304号。
法定代表人:喻高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一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图片编号:19585035,内容:瑜伽)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一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李培民
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舒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