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彭红祥,男,37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弼时镇。被执行人龙茂莲,女,30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市弼时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行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今未履行(2015)汨行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604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用80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6127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