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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768号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彭红祥、龙茂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红祥,龙茂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彭红祥,男,37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弼时镇。被执行人龙茂莲,女,30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市弼时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行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今未履行(2015)汨行审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604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用80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红祥、龙茂莲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6127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干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