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7817号

湖南天添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胡谦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天添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胡谦明,罗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817号原告湖南天添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家园2栋1703房。法定代表人周明普。委托代理人喻荷连子,广州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正中,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刘拥军。委托代理人钟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谦明,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罗建新,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添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胡谦明、第三人罗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罗建新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经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刑事侦查结果与本案有关联,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 赞

审 判 员  刘蜜纯

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