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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453号

姚培利与刘考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培利,刘考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453号原告姚培利,男,193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考雷,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658号数码大厦8楼。负责人李会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培利与被告刘考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的损失未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坤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