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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全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全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全速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全速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播出费人民币238000元及违约金576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706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7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