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320号原告宁书林,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杨金涛,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2栋506-509房。法定代表人唐启晓,董事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书林诉被告湖南省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蜜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贺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