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17号
原告:刘艳云。
被告: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云诉被告刘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云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云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刘艳云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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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云与刘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17号
原告:刘艳云。
被告: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云诉被告刘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云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云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刘艳云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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