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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717号

刘艳云与刘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艳云,刘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717号

原告:刘艳云。

被告: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云诉被告刘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云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云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刘艳云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颉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