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16号原告胡永红,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莉霞,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西庄村村委会。注册号610000100235360。法定代表人鄢振标。
原告胡永红与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永红诉称,2011年6月,其与被告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其购买被告开发的灞柳运潭新城第B栋壹单元玖层901号房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首付款100895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至今,被告拒不向其交付房屋,亦不退还首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并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查,被告闽泰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首付房款10089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共计2355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闽泰公司开发的“灞柳运潭新城”项目的具体地址并未在房屋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项目所占土地不明确,经查被告闽泰公司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永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璐
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