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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16号

胡永红与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永红,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16号原告胡永红,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莉霞,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西庄村村委会。注册号610000100235360。法定代表人鄢振标。

原告胡永红与被告陕西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永红诉称,2011年6月,其与被告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其购买被告开发的灞柳运潭新城第B栋壹单元玖层901号房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首付款100895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至今,被告拒不向其交付房屋,亦不退还首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利益,并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查,被告闽泰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首付房款10089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共计2355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闽泰公司开发的“灞柳运潭新城”项目的具体地址并未在房屋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项目所占土地不明确,经查被告闽泰公司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永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璐

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