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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530号之十一

曹晓雄与奚立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晓雄,奚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530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曹晓雄,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奚立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3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叶小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