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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1852号

杨登玉与张凤雷、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登玉,张凤雷,姚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852号原告杨登玉,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凤雷,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姚宏伟,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玉与被告张凤雷、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欣欣

人民陪审员  于金忠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