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852号原告杨登玉,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凤雷,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姚宏伟,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玉与被告张凤雷、姚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欣欣
人民陪审员 于金忠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