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411号原告杨从来。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从来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构建一案中,原告杨丛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从来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从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从来负担。
审判长 李丽
审判员 沈红
审判员 罗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