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44号申请人王玲。被申请人刘春华。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刘春华的工资,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刘春华在东丰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每月冻结2500元,余款作为刘春华的生活费,上述冻结为轮候冻结排序在(2016)吉0421财保43号案件之后;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由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