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46号原告武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苗尚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水榭花都3幢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张某,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被告高某,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遗光寺八号院西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诉被告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87元,减半收取157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赵美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