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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346号

武某与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某,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46号原告武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苗尚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水榭花都3幢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张某,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被告高某,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遗光寺八号院西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诉被告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河北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87元,减半收取157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赵美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