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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196号

米志晶申请张广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志晶,张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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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宁民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米志晶,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广文,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米志晶与被执行人张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张广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米志晶借款人民币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