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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2993号

XX飞诉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XX飞,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993号原告XX飞,男,1989年11月10日出身。被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飞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40元,合计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飞负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唐洪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