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993号原告XX飞,男,1989年11月10日出身。被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飞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40元,合计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飞负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唐洪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