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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刑初32号

李各爱、方晓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李各爱,方晓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刑初32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各爱,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江西省彭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王琰,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晓万,绰号“方胡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安徽省枞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江西省彭泽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6)32号起诉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犯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各爱及辩护人王琰、被告人方晓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各爱以25万元的价格从彭泽县杨梓镇政府购得位于杨梓镇龙桥村虎形组虎形坞山场的林木采伐权。同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各爱在彭泽县林业部门办理了采伐人工林木蓄积37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此后,被告人李各爱雇请被告人方晓万对山场进行管理,二被告人并雇请刀工对山场进行砍伐,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雇请刀工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四至范围外实施了采伐。同时,为了方便对采伐的木材的运输,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雇请挖机在通往采伐的山场修建一条简易通道。经彭泽县林业部门工程师的鉴定,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超出许可范围采伐的面积为21.5亩,活立木蓄积为84.6904立方米。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潘某、时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的人口信息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违反森林法规,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区域外滥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各爱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琰辩护,1、被告人李各爱构成滥伐林木罪无异议;2、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属初犯,办理了相关的采伐手续,只是与林管人员未接好头,导致超范围砍伐,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还支付了当地村民树木及林地补偿款1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4、行政处罚涉及的树木方量,不应计算在犯罪树木方量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各爱处以缓刑。

被告人方晓万供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各爱以25万元的价格从彭泽县杨梓镇政府购得位于杨梓镇龙桥村虎行宗组和虎形坞组(原统称虎形组)虎形坞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同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各爱在彭泽县林业部门办理了采伐人工林木面积为46.05亩,蓄积37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此后,被告人李各爱雇请被告人方晓万对山场进行管理,二被告人并雇请刀工对山场进行砍伐,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雇请刀工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四至范围外实施了采伐。同时,为了方便采伐木材的运输,被告人李各爱指示被告人方晓万雇请挖机在通往采伐的山场修建一条简易的运材通道。经彭泽县林业部门工程师的鉴定,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超出许可范围采伐的面积为21.5亩,活立木蓄积为84.6904立方米。另查明,2015年8月28日25,彭泽县杨梓镇龙桥村邹国清向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黄乐派出所报案称,杨梓镇龙桥村虎形坞山场有人滥伐林木,接报后该所即进行初查,根据初查结果,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9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方晓万于2015年11月24日到彭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方晓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各爱到彭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李各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各爱补偿虎形坞组杉树补偿款10万元。为修运输木材的简易道路被告人李各爱于2015年7月13日与虎形宗组就修路补偿达成了协议,被告人李各爱并按约定补偿虎形宗组修路占地款4万元,杉树补偿款3万元。因被告人李各爱修路未经批准,且毁坏杨梓镇龙桥村虎形一山场的森林、林木面积1.7亩,活立木蓄积量为6.6657立方米,彭泽县林业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告人李各爱停止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损的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的2倍1000株,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各爱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5年7月中旬,杨梓镇政府有一块位于龙桥村虎形坞山场人工杉木林公开招标,其以25万元价格中标。同年7月30日其向林业部门申请了40余亩,379蓄积立方米人工杉木林采伐手续,采伐手续下来后,因虎形坞组和虎形宗组怕将屋场内的水泥路压坏不同意其从屋场内走,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其找到了两个小组,经协商,其付虎形坞组林地补偿款10万元,付虎形宗组林木补偿款4万元和林地补偿款3万元,两组同意其从大坞山庙的左侧原有的一条小路修一条简易的运材道路。同年8月初,其就安排方晓万找挖机修路,其修路时林业部门没有批准,修路时因挖机没有钱加油,方晓万打电话给其问在未批准路边山场砍一点杉树加油,其同意了,后来砍了多少面积和多少树其不清楚,修路挖机毁了多少树其也不清楚,当时所砍的杉树为公益林其也不清楚,后来听说了。修路没有批准,杨梓林管站进行了处罚,罚款4000元。方晓万是其雇请的,其让他负责山场砍伐事宜,刀工方晓万找了一部分,杨梓林业工作站在其采伐前派石某同方晓万一起到山场指定了砍伐界限。因方晓万很忙,其就叫其哥哥到山场也负责采伐。简易的运材路,在原小路基础上拓宽至4米。2、被告人方晓万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5年7月份,杨梓镇龙源村李各爱通过招标,将杨梓镇位于龙桥村虎形坞的一山场的杉树买下。同年8月份,李各爱在林业部门办理了采伐手续,因前往山场没有路,李各爱就请一台挖机通过一条老路修一条便道到采伐山场,李各爱就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管理挖机修路,其就来了,在路修到将近1/3的时候,挖机没有钱加油,其就打电话给李各爱,李各爱就说就近检点挖机挖倒的杉树和在附近山上砍点给挖机加油,当时刘运山一班刀工正好在旁边,其就安排刘运山一班刀工在路的右边的山上砍了一点,树其安排人卖掉后,钱给挖机加油了,路修了大约十来天才到批准的采伐山场。同年8月上旬,李各爱就联系了刘运山一班刀工及一班安徽东至青山乡的刀工,其见到两班刀工就跟李各爱打电话,李各爱告诉其先安排刀工砍伐批准的山场,大概砍了一星期左右,杨梓丛山时某一班刀工也到山场,是谁请的其不知道,谁安排他们砍树其记不清楚了,当时李各爱的二哥也在山场管理,到了8月下旬,龙桥村的人告状说砍了他们家的山,林业部门下来调查,所以就停止砍伐了。与批准采伐山场相邻的最北边半边排山场是其安排安徽青山刀工砍伐已批准的山场,刀工就顺着山形砍过去了,当时其听李各爱说这一块山场已经批准了,其也就没有注意。批准山场对面一块小山嘴杉树,其不知道是谁安排砍伐的。路快修到采伐山场时,杨梓林业工作站的石某给其打电话,其就在山场等他,当时石某就说安徽青山刀工砍伐的最北边山排上面一块未批准,其他的以山脚水沟为界,石某在做样地时还说过最北边一块不在范围内及采伐山场的范围,但李各爱说这里的杉树都批了手续。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8月份,李各爱在林业部门办理了采伐手续后请人开始砍树,当时安排其在山场主要负责工人砍树和卖树,方晓万主要负责修路,山场有三班刀工,安徽东至的刀工谁请的其不清楚,但这班刀工砍树方晓万安排得多,另刘运山一班是其屋场的,杨梓丛山坞时某一班,他们是其请的。整个采伐山场最北边的一个山排是方晓万安排安徽刀工砍伐的,与批准采伐山场对面的一块山嘴的杉树是其安排时某一班刀工砍伐的。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8月上旬,李各爱办理杉树46亩,200多立方米的采伐手续,本月21日下午,其接到电话说虎形坞山场有人滥伐林木叫其去看一下,其赶到山场就看到帮李各爱的方胡子,他们在修路,其就说此山不在采伐的范围内。采伐手续下来后,其通知李各爱到山场进行拨交,李各爱说他知道批准范围不需要到山场,并说采伐具体施工是方晓万负责。其在通知李各爱进行采伐山场拨交后两天左右,其不放心又亲自到采伐山场去了,其在山场看到了方晓万,又对其详细指定了采伐界限。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称其是杨梓林业工作站的站长。2015年8月中旬,李各爱开始砍伐,当月下旬有人举报后,其等上山发现有超面积采发的行为,当时就责令李各爱停止采伐。因龙桥村虎形坞和虎形宗组不同意李各爱的运输车从屋场内走,李各爱经与两组老百姓协商,老百姓同意其从大乌山修一条简易道路到采伐场,他8月初申请修路,在未批准的情况下他就先动工了,毁坏林木6个多立方米,其等发现后对他进行了4000元罚款的处罚。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8月份,山场的老板其没有见过,其是他人介绍去砍树的,到山场后,其是一个叫方胡子的人安排其砍树,其一班有六个人,其一班砍的具体位子现在讲不清了,大概是从新修的运材路到山场正对面的山脊。7、证人时某的证言,证称其帮李各爱砍树是方晓万请的,其一班有六七个人,砍了七天,其一班砍的位子在山场一条坞沟位置的两边及位于山场东边一块位置,他们砍的地点是方晓万和李各爱的二哥安排的。李各爱不经常去山场,砍树时其问过方晓万是否有手续,方晓万说手续齐全。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称其又名刘运山,其是李各爱自己打电话给其让帮砍树,其一班有4人,另外还有二班。在山场砍伐时是方晓万安排他们砍那一块就砍那一块,其一班和安徽刀工都砍了有十多天,上山新修的路靠右边一块是方晓万安排其一班砍伐的,最大采伐场最北边靠杂树山场是安徽刀工砍伐的,隔壁往南是其一班砍伐的,整个采伐场隔一条水沟东边山嘴一块山场是时某砍伐的,砍伐的费用是方晓万与他们结的。9、证人祝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7月份,方晓万联系其用挖机帮李各爱在龙桥村虎形山修一条路,其只跟方晓万联系,其做了100多小时,其他的人其不清楚。10、证人宗某的证言,证称其是2009年起至今任龙桥村虎形宗组组长。2015年7月份,李各爱中标镇政府虎形坞杉树后,他来找过其和虎形坞组组长吴某2,希望在砍伐杉树后借虎形坞组内的道路运输树木出去,但虎形坞组的百姓不同意,他没法就找其商量从其组山上修一条路到砍伐的山场,其就召开了社员会,大家同意他修一条路到他的山场,但他要补偿修路毁坏的林木损失,后经协商李各爱补偿了7万元,其中4万元为林木损失补偿,3万元为占用林地损失,有一份协议群众都签了名。他修路的地方,以前是一条人能通过的小路,他修路是请方晓万修的。1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称其是2014年起至今任龙桥村虎形坞组组长。2015年8月份,李各爱通过虎形宗组的宗某找过其谈借道的事,因大家怕压坏屋场内的水泥路和占用他人的土地就不同意,后李各爱同虎形宗组谈好修路,因其组只占50米及大家希望有一条路上山方便做事,大家也没有反对,其就没有问,李各爱是请方晓万为他修的路。李各爱付其组10万元是镇政府拍卖的这块山林地使用权归其组,杉树归镇政府,但镇政府一直没有砍伐,李各爱拍得后,其组要10年的林地收益补偿,双方签订了协议。12、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彭泽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人资质及坐标图各,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超许可范围采伐面积21.5亩及活立木蓄积为84.6904立方米。13、现场勘验笔录、龙桥村虎形坞滥伐山场示意图、照片及现场(复验)勘验笔录、复验采伐山场遗漏点示意图和照片,证明被滥伐山场的范围及现场概况等情况。14、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黄乐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来源及二被告人归案情况。15、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证明被告人李各爱与杨梓镇政府就坐落于杨梓镇龙桥村虎形组虎形坞山场达成转让协议的事实及有林面积83亩。16、林权证及林地状况登记表、附图,证明涉案山场坐落于杨梓镇龙桥村虎形组的太阳冲、泉水冲圹坞山场林地属龙桥村虎形坞组所有。17、申请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被告人李各爱通过申请,林业行政机关给他发放了龙桥村虎形山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树木为人工林杉树和采伐的四至范围、面积、蓄积立方米数量。18、彭林罚决字(2015)第08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各爱因未办理审批手续而用挖机毁坏杨梓镇龙桥村虎形一山场于2015年8月6日被彭泽县林业局处罚的事实。19、收条及协议,证明被告人李各爱因修路向虎行宗组及砍伐山场树木对虎形坞组予以补偿的事实。20、被告人李各爱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方晓万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等信息及符合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构成。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违反森林法规,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区域外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84.6904立方米,数量巨大,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各爱、方晓万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各爱是被告人方晓万的雇主,被告人方晓万的行为受被告人李各爱的约束和指示作出,故被告人李各爱在此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晓万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方晓万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后,被告人仍未停止滥伐林木行为,故被告人李各爱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在修路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6.6657立方米,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处罚,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该6.6657立方米的林木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中扣减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各爱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李各爱与林木所有人达成了补偿协议,且补偿已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各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方晓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盛 瑾

审 判 员  徐 非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危星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