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86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梁某偿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执行人梁某负担20800元,申请人负担2000元(申请人预交2000元),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横山农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在横山农商银行的账户中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