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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2153号

金建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建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153号被执行人金建程,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玉环县。被执行人金建程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浙1021刑初000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2071元,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时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通过省院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查无存款,亦无房产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2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 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许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