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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3480号

盖凤珠与盖喜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盖凤珠,盖喜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3480号原告盖凤珠,女,1943年11月7日生,汉族,济南印刷二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施秀云,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盖喜庆,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中国重汽集团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

原告盖凤珠与被告盖喜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凤珠的委托代理人施秀云、张鹏,被告盖喜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盖凤珠诉称:原告于2000年3月27日依法取得了位于济南市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原告是残疾人,没有结过婚,无儿无女,原告侄子即被告盖喜庆在原告家里居住以便照顾原告。可是被告不但没有照顾原告还经常闹腾捣乱,且在原告房子里住了四年至今也不搬走。原告多次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腾房,但被告至今也没有履行腾房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盖喜庆腾出房屋交还给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盖喜庆辩称:原告盖凤珠是我的姑姑,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我在涉诉房屋里居住是事实,但其说我不照顾她且拒不搬走不是事实。我虽居住在林祥南街原告的房子里,但我和原告居住的房屋中间有个门,现在原告把门插上了,我想照顾她也无法进入她的房间。自我搬入这个房子里居住后,一直是由我照顾原告,原告几次住院都是我照顾的。现在原告不让我照顾她了,让我叔叔去负责她的起居生活,让我腾房走人。我不是不想腾房,是现在没有腾房的能力,我自己没有住房,工资低、生活压力大,所以我现在不能腾房。

经审理查明:位于济南市102号房屋系原告盖凤珠参加房改购买的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为60.30平方米。2000年3月27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济房权证中字第020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告盖凤珠与被告盖喜庆系姑侄关系。原告盖凤珠系残疾人,未曾结婚,也无子女。2011年,被告盖喜庆搬入到原告盖凤珠居住的房屋内居住,以便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2016年初,原告盖凤珠由其弟弟来照顾日常生活,要求被告盖喜庆腾房,搬离涉诉房屋。2016年7月,原告盖凤珠曾委托案外人吴丽丽通过电话与被告盖喜庆协商腾房的事情,盖喜庆表示没有住房,也没有钱在外租房,故不同意腾空房屋交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盖喜庆腾出占用的房屋,交还给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盖喜庆的户籍登记地址为涉诉房屋。以上事实,由房产证、残疾人证、通话录音资料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盖凤珠经参加房改取得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其依法对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物权权利。因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盖喜庆在原告盖凤珠同意的情况下,于2011年搬入涉诉房屋内居住,符合《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并无不当,但在原告现明确要求其腾出占用的房屋、交还给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以不具备腾房能力为理由,拒绝交还房屋,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得到支持,故对原告盖凤珠要求被告盖喜庆腾空占用的房屋,交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当给被告盖喜庆留出一定的腾房时间,本院酌定以三十日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盖喜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现居住和占用的位于济南市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盖凤珠。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盖喜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孙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