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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5403号

王金华诉王全才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1,王×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5403号原告王×1,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被告王×2,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