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518号
原告:牛昌红。
被告:李文涛。
原告牛昌红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日,原告牛昌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昌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昌红负担。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
牛昌红与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518号
原告:牛昌红。
被告:李文涛。
原告牛昌红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日,原告牛昌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昌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昌红负担。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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