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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2518号

牛昌红与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昌红,李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518号

原告:牛昌红。

被告:李文涛。

原告牛昌红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日,原告牛昌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昌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昌红负担。

审判员  董广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