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602号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号楼3A层。法定代表人刘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辉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冬花,女。
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7月28日,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舒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