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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232号

刘海强与赵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海强,赵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232号申请人刘海强,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三家子乡前施堡村*组。被申请人赵超,男,系肇事司机,住开原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超驾驶的辽MCD3**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超驾驶的辽MCD3**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