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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589号

李巨宏与深圳市亿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观银,郑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XX,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XX,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589号原告李XX,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XX,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郑XX。被告杨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郑XX,户籍地址广东省怀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龙富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钟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