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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779号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汉邦,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韦玉妮

代理

审判员  唐青龙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万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