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汉邦,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韦玉妮
代理
审判员 唐青龙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万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