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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154号

邓元军、陈志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波、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元军,陈志龙,刘海波,易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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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154号申请执行人邓元军。申请执行人陈志龙。被执行人刘海波。被执行人易建军。申请执行人邓元军、陈志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波、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2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海波、易建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波、易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