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154号申请执行人邓元军。申请执行人陈志龙。被执行人刘海波。被执行人易建军。申请执行人邓元军、陈志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波、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2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海波、易建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波、易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