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1民初523号原告魏东,男,汉族。被告雷万志,男,汉族。
原告魏东与被告雷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东、被告雷万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欠原告魏东欠款1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九江县兰桥至大千世界的电缆基础工程,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原、被告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帮助被告购运砂石材料,至2015年底累计欠付材料款18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3日支付8000元整,尚欠10000元。被告保证在今年端午节前付清,并出具书面欠条。
被告雷万志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争议,但是钱要到10月中旬才能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因承揽九江县兰桥至大千世界的电缆基础工程,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原、被告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帮助被告购运砂石材料,至2015年底累计欠付材料款18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3日支付8000元整,尚欠10000元。被告保证在今年端午节前付清,并出具书面欠条,但被告未按保证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雷万志欠原告魏东材料款属实,被告雷万志应按照约定时间付清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雷万志应当支付原告魏东材料欠款1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万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东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雷万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向原告魏东支付欠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万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守华
审 判 员 吴 婕
人民陪审员 戴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