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郑克杉。被执行人陈友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克杉与被执行人陈友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友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友谊缴纳执行款8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人陈友谊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友谊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友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友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