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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永寿县御驾宫乡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永寿县御驾宫乡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陕西省永寿县御驾宫乡。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陕西省永寿县御驾宫乡。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永寿县御驾宫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永寿县御驾宫乡街道。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3625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修仓

代理

审判员  田蓉艳

人民陪审员  任步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胥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