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陕西省永寿县御驾宫乡。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陕西省永寿县御驾宫乡。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永寿县御驾宫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永寿县御驾宫乡街道。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3625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修仓
代理
审判员 田蓉艳
人民陪审员 任步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胥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