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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129号

赵玲玲与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玲玲,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赵玲玲。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