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425号
原告:陈某,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景德镇市,
被告:黄某,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对被告黄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黄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吕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