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民初485号
原告:铁某某。
被告:韩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韩X,现年7岁,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5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孩子韩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国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