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36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小松,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火红花瓣音乐酒吧,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1幢1-21。经营者:张勇。本院在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渝北区火红花瓣音乐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欧春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