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121号
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黄承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东,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于学文,男,1958年9月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学文提供了桦甸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并称,2016年8月2日桦甸市公安局决定对李丰春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知李丰春不具备借贷资格,但为了以借款形式进行倒贷,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丰春恶意串通,由于学文等人代替李丰春和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而李丰春是实际取款人和用款人,所以于学文与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认定及合同效力等,要以李丰春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