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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882号

李向阳与张忠学、陈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向阳,张忠学,陈彦英,张业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1882号原告李向阳。被告张忠学,被告陈彦英,系张忠学妻子。

被告张业永,原告李向阳诉被告张忠学、陈彦英、张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向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彦英、张业永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彦英名下的大众鄂C×××××号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贾鹏、李雪艳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31号2幢1-2-2(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在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陈亚明

审判员  余仁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