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1882号原告李向阳。被告张忠学,被告陈彦英,系张忠学妻子。
被告张业永,原告李向阳诉被告张忠学、陈彦英、张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向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彦英、张业永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彦英名下的大众鄂C×××××号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贾鹏、李雪艳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31号2幢1-2-2(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在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陈亚明
审判员 余仁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