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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881号

肇庆市恒裕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邓光斌、李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肇庆市恒裕典当行有限公司,邓光斌,李晓伟,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钱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裕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邓光斌,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419。

被执行人:李晓伟,男,居民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8153。

被执行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钱土,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裕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光斌、李晓伟、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钱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裕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恒裕典当行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光斌、李晓伟、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钱土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俊捷

审 判 员  黄坤朝

代理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敏贤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