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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177号

何林波与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林波,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177号原告何林波,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7号。法定代表人吴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波与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何林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黎 丽

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

人民陪审员  吴卿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