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177号原告何林波,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7号。法定代表人吴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波与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何林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黎 丽
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
人民陪审员 吴卿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