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699号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泽峰,公司职员。被告张洪军。被告胥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军、胥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