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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699号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军、胥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军,胥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699号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泽峰,公司职员。被告张洪军。被告胥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军、胥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