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特29号申请人刘某全。被申请人刘某萍。本院在审理刘某全申请宣告刘某萍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刘某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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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全申请宣告刘某萍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特29号申请人刘某全。被申请人刘某萍。本院在审理刘某全申请宣告刘某萍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刘某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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