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622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0分,在张北镇中心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原告董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建军
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
人民陪审员 武建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