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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622号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622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0分,在张北镇中心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原告董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建军

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

人民陪审员  武建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