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2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星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利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沅,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代理人:熊丹,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星月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星月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星月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星月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梁艳凤
代理
审判员 卢俊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华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