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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023号

李欢东与何秀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欢东,何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023号

原告:李欢东,住博乐市,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秀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东诉被告何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欢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