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023号
原告:李欢东,住博乐市,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秀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东诉被告何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欢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