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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370号

曹岳某与郭某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岳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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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曹岳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申请执行人曹岳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4日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曹 钦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