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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257号

张建军与张勇、余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军,张勇,余明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257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张勇,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余明君,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张勇、余明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勇、余明君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明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