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247号原告苏连营,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尚元金圣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1010-1012室。法定代表人段娇娇。被告金圣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1010-1012室。负责人段娇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连营与被告天津尚元金圣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金圣文化交流中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