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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247号

苏连营与天津尚元金圣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金圣文化交流中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连营,天津尚元金圣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金圣文化交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247号原告苏连营,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尚元金圣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1010-1012室。法定代表人段娇娇。被告金圣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1010-1012室。负责人段娇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连营与被告天津尚元金圣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金圣文化交流中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