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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844号

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修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844号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芦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欣,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董修文,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