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98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郑丽红。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正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义,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德义。本院执行的郑丽红申请执行自贡市高新正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德义(2015)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丽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找了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正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德义名下的房产、土地、股权、银行存款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刚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