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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467号

李群成与王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群成,王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467号

原告:李群成,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德涛,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群成诉被告王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群成无法提供被告王德涛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李群成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群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李群成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胜真

代理

审判员  白秀兰

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