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467号
原告:李群成,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德涛,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群成诉被告王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群成无法提供被告王德涛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李群成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群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李群成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胜真
代理
审判员 白秀兰
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