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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琴与被执行人戚志新、刘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琴,戚志新,刘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戚志新,男,1973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文庆,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秀琴诉被执行人戚志新、刘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0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戚志新、刘文庆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袁鹏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