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211号罪犯陈建,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蓟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5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